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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08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XX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088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赵XX。被申请人:邹XX。被申请人:张XX。原告赵XX与被告邹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桂0312民初1088号之三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人赵XX妻子李XX名下位于临桂县临桂镇XX公寓3幢1单元16-17层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赵XX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XX妻子李XX名下位于临桂县临桂镇XX公寓3幢1单元16-17层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临桂镇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骆玲瑛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