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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野牛原生态特产有限公司和刘光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野牛原生态特产有限公司,刘光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461号原告:甘肃野牛原生态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菊琴。被告刘光炯。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野牛原生态特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野牛原生态特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茹审 判 员  郝辰光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