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张宝学与被执行人韩玉刚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7执8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大凌里268-59。法定代表人张宝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玉刚,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常屯村***号。身份证号:210724197402054010申请执行人锦州市纵横网络通信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玉刚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7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