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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玉东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东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东,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德齐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孙玉东驾驶斯太尔牌翻斗车,沿齐河县胡官屯镇生金王村一东西向生产路由西向东驶出时,因疏忽大意,未看清被害人吴某的位置,将正在此处拦车的吴某碾轧致死。经鉴定,吴某系因胸腹部受到巨大暴力作用导致胸廓变形内脏损伤及大量失血而死亡。案发当晚孙玉东到齐河县交警大队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信、齐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说明、到案经过、孙玉东驾驶证照片、赔偿合同、收到条、谅解书,证人王某1、解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王某2、王某3的证言,齐公鉴(尸)字[2016]0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吴某尸体检验照片,齐公(刑)勘201647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孙玉东过失致人死亡案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孙玉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东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玉东犯罪情节较轻,主动到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齐河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兆军审 判 员  蔡明帅人民陪审员  尚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