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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鲍云富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202执335号 移送执行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鲍云富,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鲍云富责令退赔一案,执行标的19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被执行人鲍云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斌 审判员何福堂 审判员彭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