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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县祥瑞机械租赁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县祥瑞机械租赁服务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532号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豫让桥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6641290U。法定代表人:苏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县祥瑞机械租赁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任县新兴街***号。组织机构代码:32022961-3。投资人:闫明,男,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县祥瑞机械租赁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台道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亚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