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2011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2012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越高,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户籍所在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及刘某甲的辩护人张越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6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人和路与光明路交叉口盗窃锦绣豪庭工地模板17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6240元。2、2016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光明路盗窃新城国际工地模板17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1785元。3、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人和路与文王路交叉口盗窃金都乾城工地模板18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7560元。4、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政通路东段光华路小学工地盗窃电锯4台、电动扳手8台、红外线找平仪1部、电钻2台、电缆线300米、卡扣700个,经评估,上述物品总价格为2375元。5、2016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长虹路段盗窃盛世新城工地模板10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4200元。6、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金秋路南盗窃永康佳苑建筑工地模板20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8000元。7、2013年11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处理)驾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中站区河南三木表层材料工业园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左右卡扣盗走。8、2013年11月12日夜至13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处理)驾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中站区河南三木表层材料工业园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左右卡扣盗走。9、2014年4月份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处理)、张立新(另案处理)密谋盗窃卡扣。李某某、吴卫波、刘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修武县森林半岛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左右卡扣盗走,张立新驾驶另外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原焦作市钢材市场附近与吴卫波等人交换车辆,并将载有卡扣的三轮摩托车接走。随后李某某、吴卫波、刘某某驾乘张立新的三轮摩托车再次返回森林半岛施工工地,盗走600个左右卡扣,后运送至张立新的废品收购站。事后,张立新给李某某等人32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出售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收购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从汤阴县锦绣豪庭小区、新城国际小区、盛世新城小区、金都乾城小区工地盗窃的模板。经评估,其收购的模板价值19785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张越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甲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6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人和路与光明路交叉口盗窃锦绣豪庭工地模板17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624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盗模板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2、2016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光明路盗窃新城国际工地模板17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1785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陈述被盗模板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3、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人和路与文王路交叉口盗窃金都乾城工地模板18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756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2陈述被盗模板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4、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政通路东段光华路小学工地盗窃电锯4台、电动扳手8台、红外线找平仪1部、电钻2台、电缆线300米、卡扣700个,经评估,上述物品总价格为2375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1只、段宝君陈述被盗电锯、电动扳手、红外线找平仪、电钻、卡扣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5、2016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长虹路段盗窃盛世新城工地模板10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42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2陈述被盗模板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6、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汤阴县金秋路南盗窃永康佳苑建筑工地模板200余块,经评估模板价格为8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三被告人供述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汤阴建筑工地实施盗窃的行为与被害人赵某陈述被盗模板的事实相一致,辩认现场照片、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7、2013年11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驾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中站区河南三木表层材料工业园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卡扣盗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卫波、刘某某供述在焦作市中站区一建筑工地实施盗窃行为与被害人缪某陈述工地被盗卡扣的事实相一致,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8、2013年11月12日夜至13日凌晨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驾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中站区河南三木表层材料工业园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卡扣盗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卫波、刘某某供述在焦作市中站区一建筑工地实施盗窃行为与被害人缪某陈述工地被盗卡扣的事实相一致,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9、2014年4月份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卫波(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张立新(已判决)密谋盗窃卡扣。李某某、吴卫波、刘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焦作市修武县森林半岛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600个卡扣盗走,张立新驾驶另外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原焦作市钢材市场附近与吴卫波等人交换车辆,并将载有卡扣的三轮摩托车接走。随后李某某、吴卫波、刘某某驾乘张立新的三轮摩托车再次返回森林半岛施工工地,盗走600个卡扣,后运送至张立新的废品收购站。事后,张立新给李某某等人32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卫波、刘某某供述在修武县工地实施盗窃行为与被害人汪某陈述被盗卡扣的事实相一致,同案犯张立新供述收购卡扣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次,价值人民币30160元(其中在焦作市中站区工地、修武县森林半岛工地盗窃的卡扣未评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各参与盗窃6次,价值人民币3016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出售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先后四次收购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从汤阴县锦绣豪庭小区、新城国际小区、盛世新城小区、金都乾城小区工地盗窃的模板。经评估,其收购的模板价值19785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先后收购李某某、刘某某盗窃的模板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供述销赃的事实相一致,并有鉴定报告、辩认笔录在卷,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综合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证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11)泰姜刑初字第0214号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及释放证明,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2012)泰姜刑初字第026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甲无犯罪前科证明。5.汤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某某、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之理由,经查,刘某甲伙同李某某、刘某某跳墙进入施工工地搬运模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于2016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8日抵押刑期15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新海经济损失人民币6240元;王新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785元;李争经济损失人民币7560元;张牛只经济损失人民币1430元;段宝君经济损失人民币945元;张良文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赵光彩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缪祖南、汪祥发各1200个卡扣(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八、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秀荣审 判 员 张吉政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