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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永孝、张海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永孝,张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92号申请人:任永孝(系死者任三娃之弟),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海龙,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永孝与申请人张海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张海龙于2017年6月20日前给申请人任永孝赔偿任三娃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6000元(不含申请人张海龙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丧葬费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进红与申请人陈宝强于2017年6月15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