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006号原告: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蒙中街南段财险公司对过。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办公室主任。被告:夏某,男,36岁,汉族,农民。原告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计917元,由赤峰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家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