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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小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小武,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14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2015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小武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8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大脊村农民公寓抓获被告人许小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各一包。经称重,上述疑似毒品净重共计42.88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缴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许小武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17年2月9日,被告人许小武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从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许小武的抓获经过、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入库单、非法持有的毒品及称重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42.88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小武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既属累犯,又属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小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揭水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