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成国与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国,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石胜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578号原告王成国,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金苑11幢。法定代表人:朱眉飞。被告安龙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老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吴坤麟,系该局局长。被告石胜朝,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原告王成国诉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石胜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国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国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