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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成国与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国,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石胜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578号原告王成国,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业,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金苑11幢。法定代表人:朱眉飞。被告安龙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龙县招堤街道办老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吴坤麟,系该局局长。被告石胜朝,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原告王成国诉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安龙县交通运输局、石胜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国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成国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安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