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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海蓉申请执行阳秀莲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蓉,阳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唐海蓉,女,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状元街**号*幢***号。被执行人:阳秀莲,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文化路**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在唐海蓉申请执行阳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秀莲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阳秀莲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中冻结工资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海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唐海蓉申请执行阳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唐海蓉如发现被执行人阳秀莲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