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顺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利,肖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顺利,男,汉族,小学,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肖魏,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依法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梁顺利、肖魏经共谋后,在本区石坪桥街道外人行道上,趁失主周某不备之际,由肖魏望风,梁顺利徒手扒走周某放在右上衣包内的朵唯手机1部(鉴定价值801元)后销赃。2017年3月4日,民警将肖魏捉获,肖魏到案后于同日电话联系梁顺利,民警将梁顺利捉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顺利、肖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顺利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肖魏有累犯、立功、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梁顺利、肖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顺利、肖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肖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梁顺利、肖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周春兰经济损失人民币8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