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398-8。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明,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