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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师涵琦与师英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涵琦,师英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376号原告:师涵琦,女,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衣某(系原告师某1母亲),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芹,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英明,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峰,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涵琦诉被告师英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衣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东兴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徐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