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被执行人:刘健,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宁阳西路72号;马兰,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宁阳西路72号;喻明春,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明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国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亚夏汽车商城A区1016、1017号商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刘健,马兰,喻明春,宁国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健,马兰,喻明春,宁国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3249.60元,现刘健,马兰,喻明春,宁国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