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蕊与李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蕊,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李蕊。被执行人李进。申请执行人李蕊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5)晋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6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蕊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