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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国兴、卫益华与张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兴,卫益华,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436号原告:孙国兴。原告:卫益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英。委托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国兴、卫益华诉被告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延期缴纳。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