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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祁县新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新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裁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法定代表人李一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祁县新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108国道东观段。法定代表人王晋红,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新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晋中仲裁委员会(2013)晋仲调字第82号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县新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变花审判员  王新明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