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1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传保与张道洪、冯克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保,张道洪,冯克娟,李广彪,李正新,刘丹,张登金,董秀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061号之一申请人:李传保,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草埠湖镇头山中心小学教师,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张道洪,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冯克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李广彪,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李正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刘丹,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张登金,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申请人:董秀丽,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原告李传保与被告张道洪、冯克娟、李广彪、李正新、刘丹、张登金、董秀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传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道洪、冯克娟、李广彪、李正新、刘丹、张登金、董秀丽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道洪、冯克娟、李广彪、李正新、刘丹、张登金、董秀丽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冻结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传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