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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闫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822号原告: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市场小区2号楼31号。法定代表人:李洪鹏,职务经理。被告:闫爽,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浦路。原告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汽车租赁费77,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闫爽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确定该案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佳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