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永富刘佐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曾永富,曾鹏,刘佐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417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0号江南花苑第2层2号商场。法定代表人:叶定钦,董事长。被告:曾永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鹏,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佐淑,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永富、曾鹏、刘佐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42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彦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