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任运茂与谭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运茂,谭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运茂,男,生于1969年9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美红,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任运茂与被执行人谭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6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运茂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