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石春武、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武,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02号申请人:石春武,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荣,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石春武申请执行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5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