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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伯余、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伯余,蒋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吕伯余,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新昌县。被执行人:蒋国民,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吕伯余与被执行人蒋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万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祝宇伟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蒋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蒋国民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蒋国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蒋国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