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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洪岭与李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洪岭,李艳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893号原告:郝洪岭,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民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艳平,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郝洪岭与李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郝洪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洪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洪岭负担。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