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洪岭与李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洪岭,李艳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893号原告:郝洪岭,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民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艳平,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民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郝洪岭与李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郝洪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洪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郝洪岭负担。审判员 刘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