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7830T。法定代表人:王修才,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青龙街158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75007423-6。法定代表人:李洪渊,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3300000元以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166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872号鼎山丽景车库1幢负1-39、负1-40、负1-41、负1-44、负1-47、负1-50、负1-53、负1-57、负1-64、负1-65、负1-68、负1-69、负1-70、负1-71、负1-72、负1-75、负1-76、负1-83、负1-85、负1-86、负1-88、负1-89、负1-92、负1-93、负1-97、负1-98、负1-99、负1-100、负1-101、负1-102、负1-103、负1-104、负1-107、负1-112、负1-117、负1-119、负1-120、负1-121、负1-122、负1-123共40个车位。2017年5月11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万元及违约金;二、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60个车位(详见和解协议)作为向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6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00元以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垫付诉讼费16605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