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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富华家园)碧4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9609-2。法定代表人:李访,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超,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安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超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