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发亮与刘英琳、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发亮,刘英琳,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412号原告:孙发亮,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刘英琳,女,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发亮与被告刘英琳、被告中国太平财产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俐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