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新平、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平,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四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平,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四清,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上诉人朱新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新平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鄂9004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本案合同中协议管辖无效,且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当是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管辖权在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收货地麻城市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错误。被上诉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四清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且所涉《木材买卖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本案管辖权争议中要审查的重点为:一、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关于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决”,但一审卷宗材料中无证据材料证明武汉市洪山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故该管辖条款约定无效。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因所涉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起诉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判断,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所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为朱新平,其所在地为仙桃市,故仙桃市为本案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朱新平选择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仅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裁定将案件移送处理错误,应予纠正。朱新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仙桃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王兴无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