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与被告赵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赵晓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77号原告: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经营场所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何祥,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军,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与被告赵晓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麦积区马跑泉祥晖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娅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