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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国义申请执行贺凤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义,贺凤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贺凤彦,男,1979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陈国义申请执行贺凤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