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全向兵、陈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全向兵,陈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行长。被执行人:全向兵,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陈风妹,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全向兵、陈风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全向兵、陈风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3,072.13元及截止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7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332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全向兵、陈风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沪0117民初116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7民初116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