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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任秋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任秋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法定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秋灵,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任秋灵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雷人民陪审员  宋桂玲人民陪审员  邢宝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