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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贾运良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5刑申32号贾运良: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裁判在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你认为,在本案的事实发生前你没有预谋伤害被害人王现朝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拿镢头打伤被害人左踝骨的事实,原一、二审在本案事实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证人证言矛盾之处及不符合逻辑之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贾运良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贾运良犯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贾运良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贾运良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上也没有致伤被害人左踝骨事实的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应予维持。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