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42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吴兴泉、戴寿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吴兴泉,戴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4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6751-6。负责人陈鸿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兴泉,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戴寿芬,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吴兴泉、戴寿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兴泉名下位于太仓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9)第××号】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计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1620092元【详见苏工园信和评工报[2016]字第0084号估价报告书】。本院按照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在2017年5月7日第一次拍卖中,张乾(身份证号码)以23441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兴泉名下位于太仓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9)第××】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乾(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张乾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张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钱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