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谭文华与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文华,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99号申请人:谭文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曹军民,奎屯市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26982357M。法定代表人:丁午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谭文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文华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谭文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