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怀仁县鸿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怀仁县鸿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379号原告:张学军,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浑源县人,现住浑源县。被告:怀仁县鸿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怀应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崔廷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继桃,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怀仁县云中镇城内村人,现住怀仁县云馨花园B4西。张学军与怀仁县鸿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张学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学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张学军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张学军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