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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发铭、黄红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铭,黄红标,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黄发铭,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红标,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勇,男,1979年3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发铭与被执行人黄红标、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红标、黄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