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覃文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04号被执行人覃文德,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在执行覃文德刑事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覃文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文德履行上缴刑事罚金20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覃文德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文德银行存款2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姚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子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