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于付强、榆中广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付强,榆中广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190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57433186。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八层负责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叶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惠军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于付强,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榆中广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956487429。住所地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中街。负责人苏厚东。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于付强、榆中广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榆中广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现无明确的被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如下:1、驳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2、已预交的诉讼费1718元,退回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