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焦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焦志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950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街道。负责人:张广洲,行长。被告:焦志珍,女,1970年4月23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焦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