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798马景玉与魏辉哲、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玉,魏辉哲,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798号申请执行人马景玉,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魏辉哲,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城关街道奚仲路。法定代表人时兴瑞,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景玉与被执行人魏辉哲、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辉哲、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马景玉报酬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马景玉负担500元,由被告魏辉哲、徐州鑫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车辆已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