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信友服饰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常山信友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德衡电子有限公司,王水清,徐秋一,袁正良,占香英,王玉仙,吴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043号之四(2017)浙0822执1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诉讼代表人:何华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常山信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秋一,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德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水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水清,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秋一,女,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袁正良,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香英,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王玉仙,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吴炎,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822执1043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常山信友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德衡电子有限公司、王水清、徐秋一、袁正良、占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2017)浙0822执1290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德衡电子有限公司、王玉仙、吴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两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水清、徐秋一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21号第一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常山国用(2005)第1-843号)和王玉仙、吴炎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号第二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山国用(2005)第1-842号;抵押登记证号:常房他证天马字第××号)。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吴炎(公民身份号码:)、王玉仙(公民身份号码:)以1464000元(壹佰肆拾陆万肆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其中(2016)浙0822执1043号王水清、徐秋一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21号第一层价格为733578元;(2017)浙0822执1290号王玉仙、吴炎共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21号第二层价格为7304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21号第一层、第二层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吴炎(公民身份号码:)、王玉仙(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桃园小区121号第一层、第二层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炎、王玉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