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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33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顾小红,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