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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学武、乔瑞美等与谭瑞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武,乔瑞美,谭瑞法,陈翠娟,张忠义,魏淑霞,张金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282号原告:孙学武,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乔瑞美,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瑞法,男,1951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翠娟,女,1957年5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忠义,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魏淑霞,女,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金河,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孙学武、乔瑞美与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忠义、魏淑霞、张金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被告张忠义、魏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金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武、乔瑞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在各自的责任份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2995.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子孙勇与被告谭瑞法、陈翠娟之子谭启龙、被告张忠义、魏淑霞之子张晓龙、被告张金河之子张子旋共同致案外人孙文涛人身损害纠纷一案,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鲁07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扣除原告已经为案外人孙文涛垫付的9000元后,原、被告连带赔偿案外人孙文涛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剩余损失48798.96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原告再次支付35993.9元,各被告却未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金河未到庭,未答辩。被告张忠义、魏淑霞共同辩称,两被告之子张晓龙虽参与打架事件,但不是主要侵权人,只同意承担10%的赔偿份额,向原告偿付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在诸城市昌城镇孙家巴山村东南方向坟地西侧的路上,原告之子孙勇、各被告之子谭启龙、张晓龙、张子旋与案外人董文旭、孟凡腾正在商量偷瓜,恰被经过此地的案外人孙文涛听见,孙文涛朝后看了一眼,谭文龙对孙文涛此举不满,遂喝令孙文涛停下并与孙文涛发生争吵。遂后谭启龙用拳头击打孙文涛胸膛,用胳膊从孙文涛身后卡住其脖子。孙勇将孙文涛拖到路边朝孙文涛胸膛打了几拳,孙文涛还手将孙勇的鼻子打破,孙勇用土块及碎石砸向孙文涛面部,并用董文旭递给的土块击打孙文涛头部数下,张晓龙用脚将孙文涛踹入沟内,张子旋亦用脚踹了孙文涛几脚。在殴打过程中,孙文涛的眼睛被打伤。孙文涛受伤后,于次日上午到诸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角膜上皮脱落、瞳孔散大、眼前房出血、继发性青光眼。2014年7月22日,孙文涛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天,同年8月25日,孙文涛到青岛眼科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眼球钝挫伤、左眼晶体脱位创伤性。事件发生后,案外人孙文涛以人身受到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诸昌民初字第22号,要求本案原告孙学武、乔瑞美、本案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忠义、魏淑霞、张金河及原、被告之子孙勇、谭启龙、张晓龙、张子旋共同赔偿孙文涛因此次侵权受到的损失,后本院经审理作出(2015)诸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孙文涛对上述判决不服,遂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鲁07民终6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诸昌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鲁07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文涛因此次侵权共遭受损失57798.96元,扣除原告孙学武、乔瑞美已经赔付的9000元,尚有损失48798.96元未得到赔偿,并判决原告孙学武、乔瑞美及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忠义、魏淑霞、张金河连带赔偿孙文涛剩余损失48798.96元,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2016)鲁078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孙文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鲁0782执63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两原告银行存款35993.95元,被告谭瑞法、陈翠娟亦向本院主动交付了15000元赔偿款,后孙文涛支取了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已确认连带赔偿的费用总计为59993.95元。对于原、被告之间内部赔偿份额,因原、被告之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各侵权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两原告与被告谭瑞法、陈翠娟,被告张忠义、魏淑霞,被告张金河的民事赔偿比例各为25%,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各为14998.48元。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已向本院支付15000元,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其赔偿超出的部分可另行主张。被告张忠义、魏淑霞需向原告支付14998.48元,被告张金河需向原告支付14998.48元。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谭瑞法、陈翠娟、张金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质证、答辩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义、魏淑霞在责任份额内向原告孙学武、乔瑞美支付赔偿款14998.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金河在责任份额内向原告孙学武、乔瑞美支付赔偿款14998.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孙学武、乔瑞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孙学武、乔瑞美负担105元,被告张忠义、魏淑霞负担104元,被告张金河负担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