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潘小杏、吴开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小杏,吴开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潘小杏,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开展,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开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326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