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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栾芳、邓小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芳,邓小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栾芳,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邓小壮,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9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邓小壮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津G×××××迈腾牌小型汽车单方强制过户到栾芳(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