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程丰海与闻金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丰海,闻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丰海,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闻金刚,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4民特24号司法确认裁定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闻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闻金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闻金刚系英山理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英山办事处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闻金刚在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英山办事处的公积金55000元(账号:02×××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