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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白政与粱家豪深圳汇润云购智能物联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政,梁家豪,深圳汇润云购智能物联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751号原告白政,男,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委托代理人谢鹏,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家豪,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被告深圳汇润云购智能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君灵。上列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来源:百度“”